常银焕
律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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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A座4005室
常银焕律师,具有理工科和法学复合专业背景,同时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审核员执业资格,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研究,在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方面曾代理过上百起专利侵权及无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民事及行政案件;非诉方面曾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对企业知识产权全流程的过程管理进行控制,熟......更多介绍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商品标签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1、商品标签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商品质量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商品标签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商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装上。
商品标签规范如何规定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商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商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商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商品标签标注的商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商品条码。
二、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按照商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其商品上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商品,可用合格章。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上,未经检验的商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使用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商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名称是区别于此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文字标记。要求生产者应当以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及来源,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方便地找到生产者,及时处理质量纠纷;同时,也便于商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标签义务。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可以用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签。
5、涉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法律要求对上述商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避免商品因使用不当而损坏。
三、商品标签不全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签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签,其他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司法实践中发现涉案商品主要存在以下标注缺失:
1、商品生产信息缺失。商品名称缺失;无厂名、厂址,即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即对于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商品质量信息缺失。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无检验合格证明,即销售的商品没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商品执行标准号,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未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3、商品安全信息缺失。警示标志缺失,即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使用不当,储运中不能倒置,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没有标明有关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转基因食品未标签;保健食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储运说明,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信息缺失。
4、食品营养成分信息缺失。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标示或标注不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未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添加剂标签不全。
5、其他未按强制性规定进行标签。没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销售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商品标签规范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商品标签指示不当或者故意作出欺骗性标示,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标签不当,还可能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商标使用许可有三个种类,他们分别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以及排他许可。以上就是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进行分析的详细内容介绍。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